為了有效保護青林口古鎮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貌,促進青林口古鎮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青林口古鎮實際,市文廣旅局起草了《青林口古鎮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從2022年9月22 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熱忱歡迎社會各界提供寶貴意見建議。單位意見請加蓋公章書面反饋。反饋意見可郵寄紙質材料至綿陽市江油市中壩鎮太平路中段廣電大樓606室。
聯系電話:0816-3229325 聯系人:劉潔
附件:《青林口古鎮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江油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22日
青林口古鎮保護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青林口古鎮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貌,促進青林口古鎮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青林口古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通知》(國發〔2013〕13號),青林口古建筑群為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本辦法所稱青林口古鎮保護區范圍即青林口古建筑群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界限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四川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通知》(川府函〔2014〕199號)所劃定的區域范圍為準。
第三條 青林口古鎮的保護應當遵循尊重歷史、科學規劃、分類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突出明清建筑風格和紅色文化內涵。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48號)的規定,在江油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二郎廟鎮人民政府、江油市文物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專職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古鎮保護相關工作:
(一)二郎廟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指導下,履行青林口古鎮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對古鎮內的民居建筑群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管理維護、檢查巡查、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負責古鎮民居建筑的防火、防盜、防汛等工作;負責加強對轄區內群眾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古鎮保護意識。
(二)江油市文物局負責監督指導古鎮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文物執法巡查和文物安全檢查,負責文物保護項目管理,爭取資金對文物本體進行修繕保養。
(三)青林口文物保護所作為專職文保機構,具體負責青林口古建筑群轄區內文物本體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日常巡查及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履行江油市文物局交辦的相關工作。
(四)江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青林口傳統村落的規劃、保護和建設等相關工作,加強對民居建筑亂搭亂建行為的執法力度。
(五)江油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的防治,負責古鎮內古樹名木的造冊登記、建檔掛牌和保護管理,項目方案規劃審批應滿足青林口傳統村落規劃相關要求。
(六)江油市消防大隊負責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對古鎮開展監督檢查,指導古鎮開展消防應急演練;督促文廣旅局和二郎廟鎮人民政府設立微型消防站,落實對古鎮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應急處置、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七)江油市水利局負責古鎮境內河道管理,及時疏通河道,維護河勢穩定。
(八)電力、燃氣、通訊等部門(單位)協助文物管理單位按照建筑相關安全規定,規范改造古鎮電線、燃氣管道和通訊線路,并加強對古鎮用電、用氣等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
(九)公安部門負責打擊文物違法犯罪行為,指導二郎廟鎮、青林口村、青林口文保所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十)發改、財政、交通、環保、農業等部門(單位)要依法承擔自身職責,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一)二郎廟鎮人民政府作為青林口古鎮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在日常工作中應積極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銜接,相互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青林古鎮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古鎮保護資金可以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或者志愿服務等方式,在相關職能部門及二郎廟鎮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法參與古鎮保護工作。
第七條 二郎廟鎮人民政府應指導青林村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對青林口古鎮保護作出約定。
第八條 在青林口古鎮內居住和從事保護、管理、經營、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九條 青林口古鎮保護區內的古建(構)筑物、古樹名木、房屋修建、道路橋梁維修、河道保護、綠化養護、環境美化、交通秩序、商鋪攤位、戶外廣告、地名等均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二章 依法保護
第十條 青林口古鎮保護區內的保護應當體現歷史風貌,保護原有路網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稱,其功能定位應當以文化、商貿、旅游為主。
第十一條 古鎮的保護內容主要是: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青林口古建筑群,文物本體包括紅軍橋、廣東會館(紅三十軍軍部舊址)、文昌宮(火神廟)符家大院、紅軍石刻標語、紅軍墨寫標語。
(二)古鎮保護區內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半邊街橋(大石橋)、張家壩紅軍標語、永濟橋遺址、黃家大院等。
(三)原有的街巷空間尺度和青磚墻體、小青瓦坡屋頂,木板壁、門、窗、梁、柱,穿斗房、吊角樓等傳統風貌;
(四)古鎮區內的河流、林木、綠地;
(五)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戲曲、傳統工藝、傳統產業、民間藝術、民風民俗及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古鎮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古鎮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十三條 青林口古鎮內的所有單位、民居和商業店鋪等應根據物權權屬準則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四條 古鎮的保護建設,應當依法制定保護規劃。古鎮保護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遵守;確需調整的,經相關職能部門審定后,按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青林口古鎮保護區必須嚴格按規劃方案進行有效保護: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時,應當履行相應報批手續,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結構、立面、材料、色彩、建筑風格等方面與青林口古鎮整體風貌相協調,必須符合本區域內的建筑風格和風貌,且不得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本體安全;
(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履行相應報批手續,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結構、立面、材料、色彩、建筑風格等方面與青林口古鎮整體風貌相協調,且不得影響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本體安全;
(三)古鎮保護區內配套建設項目必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文物局等有關部門”嚴格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三)古鎮保護區嚴禁新開設工廠。
第十六條 在青林口古鎮保護區內,禁止下列影響文物安全、環境風貌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擅自占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門、窗、牌、匾、坊等附屬構件;
(二)在不可移動文物上涂污、刻劃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志;
(三)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
(四)擅自爆破、鉆探、挖掘等施工作業;
(五)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六)違反技術標準和規范敷設、改造、延伸水、電、氣、網絡通信等管道、設施;
(七)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八)擅自挖掘、拓寬、裁彎取直街巷、道路,擅自下挖及開掘地下空間,擅自升高建筑物空間、占用公共空間;
(九)安裝、堆放、懸掛影響古鎮風貌的設施、物品;
(十)破壞園林綠化設施;
(十一)開設產生噪聲、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環境的作坊;
(十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十三)在非指定地點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隨意排放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三章 科學管理
第十七條 經相關職能部門和二郎廟鎮人民政府批準,可在青林口古鎮區內經營或者開展下列項目和活動:
(一)傳統文化研究;
(二)興辦博物館、民居旅館、家庭餐館;
(三)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游產品制作和經營;
(四)傳統飲食文化研究和發掘經營;
(五)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六)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和交易活動。
開展上述活動不得對青林口古鎮的風貌造成破壞。
第十八條 青林口古鎮內傳統建筑中的民居,由相關職能部門和二郎廟鎮人民政府根據其保護價值,對古民居進行保護、建檔,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保持古民居的建筑風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
第十九條 青林口古鎮保護區域內的古民居及其院落的修繕,由所有權人提出,經相關職能部門和二郎廟鎮人民政府實地踏勘,確定修繕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條 青林口古鎮保護區內,任何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不得亂停亂放。嚴禁在文物建筑周圍對機動車輛進行充電。
第二十一條 加強古鎮內垃圾清理和保潔管理,持續改善和維護古鎮環境風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江油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